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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加强铝土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6:00 山西日报

  本报讯(记者武俊鹏)11月27日,记者从省国土资源厅获悉,今后我省将加强铝土矿资源开发过程的矿山环境保护和综合防治,矿山企业必须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不达标的企业将被限产或关闭。

  据了解,新建铝土矿开采矿山,要编制《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报告》,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方可取得采矿许可证。同时
须缴纳地质灾害防止保证金。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核心区、国家森林公园、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区域内,禁止开采铝土矿。铁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可视范围内禁止露天开采。

  对于矿山地面变形问题,新建矿山须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在生产期内治理率达到80%以上。“三废”防治措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及土地复垦方案等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待矿山闭坑时得到全面综合治理。

  矿山企业还必须依法履行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义务,建立矿山环境、土地资源破坏监测报告和监管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政策,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将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偿。逾期不能达标的,实行限产或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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