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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的“秘密”你可申请共享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6:2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 舒抒 于婷)“除有明确规定需要公开的政务内容外,市民还可根据自己需要向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政务公开的4项制度,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制度将政务公开纳入了目标管理考评。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
各部门考评所得分值折算计入年度目标考核分值。

  未公开内容可申请公开

  按照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申请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公民申请应写明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写明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的内容描述。

  提供公开内容不得收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提供政务公开内容不得收取费用。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答复。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做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制度对不予公开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保证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事项受到保护。

  搞虚假公开将被追责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将对其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如有不执行上级机关关于政务公开的决定和要求的;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并上报备案的;不按本单位政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形式和范围公开政务信息的;违反有关规定公开不准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不真实,搞虚假公开的;未经审查批准擅自公开政务信息的;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务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务信息的;提供政务公开信息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等行为的,都将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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