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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驾游出车祸组织者赔三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6:30 深圳商报

  自驾游出车祸组织者赔三万

  法院认为,组织者应对旅游者负安全保障义务

  【新华社成都12月4日电】成都市高新区法院日前对一起自驾游纠纷案作出判决,以两家组织单位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其补充赔偿死者家属损失3万元。

  今年7月26日,成都市民张某带着7岁的女儿小璐报名参加了纵横九州俱乐部与东行公司共同组织的“红原花湖自驾之旅”活动。双方签订协议,约定由两组织者派出领航车,保障车队行车安全,并在领行过程中用对讲机向成员通报路况。同时要求各车辆必须按编队行车。

  7月28日,自驾车车队出发,张某的车编号为03。在返回“黄河第一湾”景点时天降暴雨,领航车只得带领车队往回赶。其间,张某车上的对讲机出现故障,曾某驾驶的07号车也未按编队行车超越03号车。之后,在一个弯道处,张某刹车不及,撞上停在车道上的07号车尾部,致小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交警认定张某驾车追尾,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事后,张某将两家组织者及超越车队的07号车车主曾某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33万余元。张某认为,组织者对车队秩序管理不严等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在庭审中法官认为,原告张某驾车不当导致女儿死亡,二被告虽然不能直接控制其驾驶行为,但如果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促使张某更谨慎驾驶车辆,降低危险发生几率。因此,二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认为,自驾游活动是一项具有较高风险性的活动,组织者应当对旅游者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的审结,明确了自驾游组织者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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