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买房子为条件嫁人离婚后女方被判搬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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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7:45 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 |||||||||
据新华社南宁12月4日电(记者王立芳)广西女子陈某以愿意嫁给简某为条件,要求简某购买一套房产,并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双方共有。后两人分手后,陈某却不愿搬出房屋。广西南宁市青秀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纠纷案。 2003年9月,陈某与简某经人介绍认识,恋爱期间陈某表示愿意嫁给简某,但要求简某出资购买南宁的一处房产,作为结婚的附加条件。
法院认为:简某出资购买该房屋是以被告与其结婚为所附条件,现原、被告已分手,所附条件无法实现。因此,法院判令陈某返还原告简某房屋,并搬出该房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