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可享三大税收优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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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7:57 南海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12月4日讯 (记者单憬岗)记者今天从省工业经济与信息产业局获悉,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的国民经济体系,凡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都可获得增值税减免、所得税减免和消费税减免三大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减免含3种类型。免征增值税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企业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1年。 此外,还对翻新轮胎的企业停止征收消费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