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公司状告多家武汉网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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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8:18 长江商报 | |||||||||
本报讯(记者 邓辉)因未经许可,武汉某网站擅自转载文章,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该网站侵权,向该网站提出4000余元索赔。昨日上午,该起著作权纠纷案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庭审中,三面向公司称,2002年,杜先生写了一篇3000多字文章,在一家房地产报纸上发表。随后,三面向公司与杜某签订版权财产转让协议,即作者将该文的著作权转让给
该公司认为,武汉某网站使用并传播了上述作品,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支付报酬,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该网站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包括稿费600元、公证费1000元、律师费2000元等共计4000元。 ■庭审焦点 非商业赢利性转载是否算侵权? 昨日上午,北京三面向公司负责人并没有出庭。在法庭上,三面向公司代理律师称,文章作者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的版权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 原告 未经许可转载全文属侵权 据了解,杜先生与三面向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作者对文章除署名权外,从发表之日起至合同期满之日的著作权转让给三面向公司所有,合同有效期为10年。因此,三面向公司依上述合同取得涉案文章从发表之日起的著作财产权,并受法律保护。武汉某网站未经许可擅自转载文章全文,且事先并未向三面向公司支付报酬,已侵犯了该公司对该文章所享有的财产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 非经营性转载属于合理使用 武汉某网站对转载全文的事实不持异议,该网站代理人称,网站转载文章时明确注明了作者的姓名和出处,文章被转载的目的非经营性,只是用来传播,也没有获得收益,自己的转载属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 该网站代理人辩称,在2004年11月份,他们收到一份律师函,表示如果网站不支付相关费用,三面向公司将起诉该网站。后来网站按照律师函上的地址,将125元的稿酬邮寄给了转载的文章作者杜先生。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三面向公司辩称,网站转载文章是公益性还是商业目的,是不好判断的。对对方邮寄的125元他们并不清楚,125元只能算不当得利,网站已构成了侵权行为。 ■观点交锋 网络转文是否付费有争议 据悉,目前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只规定使用单位有义务向作者支付稿酬,其中并没有公益还是商业目的区分。那么,公益性刊登文章,是否需要支付稿酬呢? 反对 非商业性转载不付费是惯例 湖北楚风律师事务所王超律师认为,目前转载不用于商业盈利目的不付费是惯例,也符合互联网开放性的特征。若一概付费必将对互联网的信息共享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知识的传播。 赞同 商业、公益转载都应付费 但也有律师有不同的观点,认为网络转载作品必须付费,并不划分商业目的和公益性。报刊上已经发表的作品,只要作者不作“不能使用”的声明,可不经作者同意使用作品,同时要支付报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报刊转载法定许可的这种使用方式可以适用于互联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黄勇教授称,网站转载著作权人的作品,事先应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其实成本也并不会很大,如果网站随意转载,不花任何的成本,轻易地取得信息,反过来会导致信息来源的减少,这对那些花了成本的人是不公平的,不利于他们积极性的保护。著作权法立法宗旨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积极性,而不是保护著作权运作过程中的经营技巧并使之为经营者获取额外利益。经营者的合理利益应当得到保护。 黄勇教授认为,《著作权法》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注意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