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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索要“眼力费”一审获支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8:45 每日新报

  新报讯【记者 张家民 通讯员 马志国】一名男子借用北京专家的“眼力”鉴别画的真假,并打下欠条,承诺给该专家5万元“眼力费”。由于该男子并未履行给付义务,被专家告上法庭。日前,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一审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5万元和相应利息。

  市民陈某通过朋友与住在北京的对字画颇有研究的杜某相识,后来陈某夫妇想做字
画生意,便想起了杜某。双方约定,陈某凭借杜某的“眼力”找画、收画。2005年4、5月间,陈某通过杜某的“眼力”购买了程十发等人的四幅画。当时双方口头约定,购买的画获利后,双方利润各为50%。但后来只卖出一幅画,本金尚未收回。

  为避免白费“眼力”,杜某要求陈某给付报酬。2006年2月的一天晚上,陈某在家中写了一张欠条,上面写明“今欠杜某人民币5万元整,2006年10月之前还”。

  由于陈某未给付该款项,杜某提起诉讼。杜某表示,被告通过原告的“眼力”找画、收画,原告应通过自己掌握的知识获得报酬或佣金。被告书写的欠条,确认应给付原告5万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欠款并支付利息。

  而被告陈某则认为,被告通过原告的“眼力”购买了四幅画,双方口头约定,获利后利润各得50%,但现购买的画只卖出去一张,本金尚未收回。另外,被告打的欠条是在原告的威胁下书写的,而且被告现在没钱,所以不同意还款。

  庭审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书写的欠条。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是按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被告负有清偿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支付利息之请求,法院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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