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掐死少女一审判五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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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00 海峡都市报 | |||||||||
N本报记者 黄国华 本报讯 19岁的山村“种花女”肖小燕(化名)被“男友”郑国荣“吓”成植物人,继而不治身亡(本报今年2月27日起曾作详细报道)。漳浦县人民法院日前对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郑国荣有期徒刑五年,加上之前其殴打摩的司机致使他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今年1月22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郑国荣与肖小燕电话联系后,从漳州市区雇车,到漳浦县官浔镇溪板村肖小燕务工的花圃雇主翁某家,在二楼肖的卧室里发生了性关系,之后二人又继续闲聊,郑抽完一支烟后再次提出与肖发生性关系,肖小燕表示同意。二人再次发生性关系时,郑欲与肖接吻,肖觉得他有口臭而摆动头部不与其接吻,郑就用双肘支撑在床上,两手用力按压肖的头颈部强行接吻约5分钟,后发现肖昏迷不醒,当场对她呼唤但没有反应。 郑没有对肖采取抢救措施,而拿起床头上的刀片割断自己手腕上的血管欲自杀,因大量出血昏倒在床上。翁某妻子蔡某兰发现此情况呼救,翁某等人赶到现场叫醒郑国荣,随后郑从卫生间的窗户跳下欲脱逃,因失血过多而昏倒在翁某家的围墙外。郑国荣及肖小燕分别被送往漳浦县中医院和漳州市医院抢救,郑经抢救脱险,肖经抢救因缺血缺氧性脑病,神经源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于3月5日死亡。 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郑国荣有期徒刑五年,附带民事赔偿11.7470万元。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郑国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因琐事殴打他人致重伤,故意非法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附带民事赔偿62391元)。 综上,法院认为,应数罪并罚;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郑国荣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两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