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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温情巧断家务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25 新文化报

  本报吉林讯(记者 刘洋) 法庭上,一边是年过七旬的两位老人,另一边是两位老人的小儿子。因为13亩的果园,父亲一告就是8年,双方7次对簿公堂……

  矛盾 父亲反客为主

  

  永吉县北大湖镇的老宋有两个儿子,1983年11月,老宋的小儿子小宋以自己的名义在原五里河公社某生产大队第3生产队取得了6亩果园用地的使用权。1987年11月25日,小宋又与该村3社签订了这6亩果园的不定期承包合同。之后,由于两个儿子都已先后成家,老宋决定分家单过。

  1987年末,分家后的小宋在永吉县西阳镇办养鸡场,临走时将果园交给父亲经营和管理。1991年11月,老宋未征求儿子同意,办理了这6亩果树生产专用证并进行了公证,产权人为老宋。1997年1月,老宋另外承包了该村7亩果园,并与之前的6亩一起,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合同,取得了13亩果园的土地使用权。

  和解 协议未能履行

  

  在外多年的小宋认为父亲侵占了自己的果园,多次找到父亲,索要果园所有权。后经当地法律服务部门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从1998年开始至2000年,小宋分两次给父亲4万元,并从2001年开始,每年给父母2000元的生活费,老宋将果园交给儿子。

  “果园是我先承包的,变成父亲的名,心里不是滋味。”1998年10月,小宋办理了果园林权证件,将果园重新变更到自己名下,但此后小宋并没有按约定支付老人生活费用。

  争夺 父亲上访告儿

  

  老宋表示,虽然果园开始是儿子承包的,但当时还没分家,应是家里的共同财产。“儿子养鸡后,果园的投入一直都是我们老两口出的,果树也都是我们伺候的,而且也拿到了果园的承包使用权。如果让出,让儿子给我们拿点生活费并不过分,但最后的结果实在让我们伤心。”为讨回公道,两位老人开始上访。2004年,在法律界人士的建议下,老人将小儿子告上永吉县法院,“那是我的儿子,我不想这样做,但我们也要生活。”

  判决 先后7次开庭

   两年来,法院先后7次开庭。

  2004年6月11日,永吉县法院一审判决:父子两人均参与过果园的经营管理,对果园都享有所有权。本着有利于生产经营考虑,将果园所有权判给小宋所有,但小宋需给付两位老人果园财产款3万元。两位老人认为支付过少,提起上诉。

  2005年,永吉法院再审,认定老人获得的果园使用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且小宋拿不出证据证明其是果园的所有者,将果园判给了老人。小宋提起上诉。近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终审维持原法院判决结果,老宋胜诉。

  现状 父子关系恢复

  

  在法官的劝解下,小宋最后认可了终审判决。如今,父子同住在一个村里,目前正处于逐渐和好阶段。参与调解的陈律师称,双方均有难言之隐,老人考虑今后的生活,儿子有资金问题,在对情感和金钱做抉择时,他们都非常伤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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