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不得以性别为由拒录女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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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31 金羊网-新快报 | |||||||||
据新华社电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3日通过的新修订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和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录用标准,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倩茹/编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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