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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上班睡觉 单位是否有权开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42 金羊网-新快报

  核心提示

  没获提前通知,没拿到经济补偿,工程师因为上夜班时打瞌睡遭单位无偿解聘。单位究竟是否有权因“睡懒觉”而解雇员工?员工突然遭解雇可获得哪些赔偿?

  案情回放:

  2001年,孙鸣(化名)到广州一家显示器制造有限公司工作,任设备部工程师。2005年7月29日,总经理梁某与安全员凌晨巡查时,发现孙鸣上夜班期间,与同事关了办公室门,熄了灯躺在椅子上、躲在柜子后面睡觉。孙鸣当即被严厉警告及罚款200元。几天后,总经理签发《纪律处罚通告》,以孙鸣关掉整个办公室灯,有组织性地在岗位睡觉,骗取公司工时薪酬,情节严重为由,对孙鸣予以无偿解雇。

  孙鸣不服公司的处罚,遂向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认为,根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其已在公司工作满四年,因此他要求公司支付4个月经济补偿金共18800元、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700元。仲裁委于去年9月29日作出裁决: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该公司支付相应工资。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萝岗区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孙鸣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但该行为并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不至于被解雇。按照该公司《员工手册》相关规定,已给予了孙鸣书面警告和罚款的处罚。在解聘已成事实的情况下,法院支持孙鸣的申诉请求,判令公司向其支付相关金额。嗣后,广州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法》规定,只有员工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时,方可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孙鸣工作时间睡觉的行为的定性问题。根据事实认定,孙鸣在工作时间睡觉已是不争事实,关键在于廓清其这种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也即这种行为有否造成公司的严重损失,如人员伤亡、重大经济损失等。在公司治理中,内部往往制定包括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等较严厉的处罚规定,但这种规定与劳动法的强行性规定相冲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重点审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并据此依法作出判决。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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