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枯枝砸伤人 医药费由谁埋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09:42 金羊网-新快报

  核心提示

  大榕树的枯枝落下砸伤了树下的修鞋女,法院判令树木管理者———村委会作出赔偿。但村委会已在城中村的改造中被撤销,赔偿应由谁来“埋单”?

  案情回放:

  位于海珠区某街道有一棵一百多年历史的大榕树。2001年11月28日8时,29岁的湖北妇女王某在大榕树下摆摊补鞋。没想到的是,一根碗口粗的枯枝突然断落,砸中王某的后腰,经医院诊断为压缩性骨折。为此,王某于2002年1月14日将原广州市海珠区某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该村委会作为榕树的管理者,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抚慰金,村委会也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项。

  2003年4月10日,王某被评定为9级伤残,她再次起诉村委会。谁知,此时的村委会早已不存在。王某因此将海珠区×街城中村改制办公室和广州市海珠区×街经济联合社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参照9级伤残的标准赔偿残疾赔偿金74280元、法医鉴定费485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并赔偿孩子的生活费12767.7元。

  法院一审认为:经济联合社在村委会撤销后,为其原有集体财产的管理人,故应对原村委会应负的民事责任承担赔偿责任。2004年12月14日,海珠区法院最后判决由经济联合社负责赔偿残疾赔偿金49521.6元、法医鉴定费485元、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11483元,合计6万余元。同时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在民事诉讼或者执行中,遇有作为公司、其他组织的主体变更情形时,法律该如何对此作出规定,我们一般把它归属主体变更的继受问题。主体发生变更的情形一般分为合并、分立和注销三种。在民事诉讼或执行中,遇到主体变更的情形出现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主体承担合并前的法律责任;分立的由分立后的主体承担分立前的法律责任;注销的由注销该主体或承受该主体的主体承担注销前的法律责任。本案原村委会作为民事侵权责任主体,在注销后,应由撤消后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经济联合社继续承受。任何企图通过改变主体来规避法律责任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无效,并需继续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的判决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

  (倩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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