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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车不得违规挂军牌(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1:05 潇湘晨报
党政机关公车不得违规挂军牌(图)

  自2007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除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外,一律不准使用军车号牌。余志雄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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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潇湘晨报12月5日报道 从明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除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外,一律不准使用军车号牌;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律不得以在军队兼任职务为由,固定乘坐或借用挂有军车号牌的车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严禁党政机关违规使用军车号牌的通知》,以遏制公车使用中的不正之风。

  目前已挂有军车号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务必于今年12月31日前,把军车号牌退
还发放单位,并重新办理地方牌照。严禁领导干部或经办人员擅自把换下的军车号牌转让或卖给他人使用;严禁利用更换车牌的机会,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在原车辆未达到报废更新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新车。

  只有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军地联合办事机构才能使用军车号牌。这些单位使用军车号牌,必须报省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只能用于担负军事保障任务的特殊业务。严禁将这些挂有军车号牌的公务用车作为单位领导干部的相对固定用车。

  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公布举报电话(省纪委举报电话:0731一2688999),加大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

  党政机关凡违反通知规定,继续使用军车号牌,或者领导干部继续将挂有军车号牌的公务用车作为相对固定用车的,一律按违纪处理,车辆一律予以收缴,有关主管部门5年内不得给违纪单位安排车辆更新经费。对违纪单位主要领导和违纪者本人,纪检监察机关要视情节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立案查处。 (编辑 李兰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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