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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生持道具枪打伤同学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3: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孙莹)实验中学为了丰富教学排演话剧《雷雨》,但在课间休息时,男生小周却拿一把用做道具的玩具枪将另一学生眼睛打伤。受伤学生小杜认为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应该和“肇事”学生一起承担责任赔偿损失。今天上午,西城法院一审判决小周的父母实际赔偿4万余元,学校补偿3万余元。

  小杜和小周原是北京师范大学附属实验中学的高中生。2003年10月的一天,为了丰
富教学,语文老师让学生自带玩具枪排演话剧《雷雨》。课间休息时,小周拿着玩具枪,对着同学小杜开了一枪,子弹击中小杜左眼,致使其左眼穿透伤,不得不植入人工晶体,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周的父母和学校为其垫付了1万余元医疗费。小杜的父母将学生小周及学校一起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实验中学老师结合所授课程,组织学生排演话剧《雷雨》,这种深入生活的教学活动非常必要,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实验中学在此事故中无过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庭审过程中,实验中学自愿适当承担小杜的经济损失,法院无异议。

  而学生小周在明知老师要求学生带道具枪到学校,是为排演话剧之用的情况下,在课间休息时,玩耍道具枪,误伤了同学。小周应该承担因疏忽造成小杜受伤的后果。小周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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