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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险要保个体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3:20 北京晚报

  本报讯本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后将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昨天,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了《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将按《规定》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按月缴纳。

  保费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20%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规定》规定,在被保险人退休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不过其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

  子女可继承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保险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由被保险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组成,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居民存款利率计算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被保险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被保险人死亡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者余额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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