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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馆里发生盗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7:05 法制与新闻

  广西柳州市两名警察在押解犯罪嫌疑人过程中,由于疏忽导致犯罪嫌疑人坠楼身亡。死者家属在政法机关“大接访” 活动中向该市检察机关领导反映此事。不久,两名警察以死者家属向检察机关领导反映的情况与事实不符,对其名誉权造成了 侵害为由,将信访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钱。

  2006年11月6日,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警状告所办案件关系人的案件作出
一审判决,驳回两名警察 的诉讼请求。

  警察缘何状告所办案件关系人

  王勤/文

  李群和李辉同是广西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民警,两人同一个警组,所以经常在一起办案。

  2005年12月26日晚,李辉和探长廖荣飞正在柳州五星责任区刑侦大队值班。大约晚上8时,他们接到城中分 局办公室发出的出警指令:附近江滨西路某健身馆发生一起盗窃案。

  两人迅速赶往案发现场。此时,健身馆也在对此事进行调查,并留下了6名值得怀疑的人员。向警方报警的黄某说, 他于当晚6点半来到健身馆健身,当时将一件棕色皮衣外套存放在更衣室56号箱内,他于晚上7时20分取衣服时不见了箱 子的钥匙,于是叫来工作人员开箱。其后,他发现皮衣口袋里的钱包被盗,内装有现金1700元和一些证件。

  经过初查,廖荣飞和李辉认为此事符合立案条件,遂向城中分局领导汇报,并得到批准。接着,他们又通知城中分局 刑侦大队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对留下的6名人员提取了指纹。之后,李辉、廖荣飞将6人带回刑侦大队盘问。

  “李群吗?有案子了,快过来办案。”当日晚8时40分左右,正在家中休息的李群接到了廖荣飞的电话,他急忙穿 上衣服赶往刑侦大队。

  李群赶到刑侦大队后参与了审问。这起案子并不难破。失主向警方提供线索称,他经过更衣室门口时,曾瞥见里面有 一个人,虽不知道该人名字,但可以肯定是健身馆里的工作人员。审问中,一名叫陈永明的健身教练承认钱包是他偷的。他供 述道:当晚6时40分左右,他给学员上完课后,到男更衣室洗澡,当坐在凳子上穿衣服时,发现56号箱虚掩着,锁孔上插 着钥匙。他见更衣室里没人,便伸手进去,摸到了一个钱包,就将它取了出来,并将箱门锁好,取下钥匙。之后,他跑下楼, 将钱包和钥匙放进他的

摩托车尾箱里,然后又若无其事地回到健身馆。

  侦查人员在陈永明的带领下,来到该健身馆一楼停车场,在陈永明的摩托车尾箱里找到了一个钱包。经辨认,正是报 案人黄某的钱包。12月27日早上5时许,办案民警对陈永明予以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坠楼身亡

  办好对陈永明的刑事拘留手续后,探长廖荣飞便安排李辉、李群负责押送陈永明去看守所,实习民警管某、黎某予以 协助。

  戴上手铐准备走时,陈永明向警方提出,想回家取点衣服。李辉向探长廖荣飞汇报并得到同意后,4人便开着一辆微 型面包车,押着陈永明回家取衣服。

  到了陈永明家所在的革新小区,管某、黎某分别抓住陈永明的左右手,李群在背后抓住陈永明,李辉随后,向陈永明 家走去。陈永明的家在一座居民楼的五楼,到四楼、五楼之间的拐角时,因楼道较窄,管某只好一个人牵着陈永明的手走在前 面。

  突然,陈永明猛一挣扎,挣脱了3人的控制,旋风一般跃上了拐角外侧的矮窗台。李辉等4人立即扑过去抓人,黎某 抓到了陈永明背后的衣服,但4人都未能抓牢陈永明。一瞬间,楼底下传来一声沉重的巨响。

  等4人冲下楼时,只见陈永明躺在地上,嘴里痛苦地呻吟着。面对突如其来的变故,李辉赶紧拨打“120”,接着 又向探长和刑侦大队有关领导汇报。

  10分钟后,救护车到了,众人一起将陈永明抬上救护车,李辉跟随救护车去

医院,李群等人则留在现场。不一会儿 ,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领导也赶到了现场。

  到了医院,陈永明立即被送进急救室。李辉在急救室门外守候了一个多小时后,探长廖荣飞来接替他,叫他去城中分 局,并说李群等人在医院外面等他。

  李辉等人到了城中分局办公室时,已有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城中区人民检察院的人在等他们介绍事情的经过。12月 28日,检察官又对李辉、李群二人进行了调查询问。

  检察官问:“你们对陈永明宣布刑事拘留后,应立即将他送往看守所,为什么要带他回家取衣服?”

  “我们是应陈永明的要求,考虑到当天天气比较冷,出于人性化执法的考虑,就送他回家一趟。”而且他们两人也弄 不懂陈永明为什么要跳楼。陈永明在审讯期间认罪态度好,又写了亲笔供词,他们没有想到陈永明会走极端。

  不幸的是,陈永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城中分局纪委立即着手调查此案。经调查认为:陈永明涉嫌盗窃犯罪一案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程序合法,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时做到了依法办案。至于犯罪嫌疑人陈永明挣脱押送民警跳楼的事件,属于犯罪嫌疑人陈永明 跳楼自杀的故意行为。

  随后,城中分局成立了善后处理小组,与陈永明的家属协商相关事宜。协商中,陈永明的家属要求办案民警共同赔偿 18万元。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之后,陈永明的家属向柳州市公安局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索赔30余万元。

  死者家属质疑办案民警

  2005年12月27日早晨6时30分许,陈永明的母亲莫彩春接到柳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打来的电话:“陈永明跳 楼受伤,伤势严重,请你们立即送押金来医院。”

  莫彩春不敢多想,急忙带上家中仅有的1000元赶往医院。到医院时,陈永明已被送进手术室抢救了。

  陈永明的其他家人听到消息后也陆续赶来,不料,当日11点30分,陈永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下来的时间里,陈永明的家属从健身馆及城中公安分局了解到了事情的前后经过。但他们仍无法相信,一向老实的 陈永明怎么会因行窃而跳楼自杀。他们不明白一个戴有手铐的人怎么摆脱4个训练有素的警员的控制?为什么陈永明跳楼后, 现场警员无一人上楼通知其家属?陈永明在4名警员的看押下跳楼身亡,4名警员难道没有渎职责任吗?

  带着这些疑问,陈永明的家人写了相应的材料,向柳州市有关部门投诉,并寄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国家公安部 等部门,他们同时还在网上发布消息,对城中公安分局及办案民警的一些做法提出质疑。

  柳州市政法委收到投诉材料后,作出了相应批示,要求柳州市公安局进行核查;国家公安部也对此材料作了批转。

  2006年3月,柳州市开展政法机关“一把手”大接访活动,得知这一情况后,2006年3月1日一大早,陈永 明的母亲莫彩春在女儿的陪伴下,走进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接待室,坐在检察长面前,莫彩春泪如雨下。

  稍微稳定一下情绪后,莫彩春向检察长介绍道,她的儿子陈永明在2005年年底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个穿警服的 人带走。儿子还没有走出居住的楼房,她就听说儿子跳楼被送到医院抢救。在医院里,莫彩春央求穿警服的人帮忙通知自己的 家人,不料他们却置之不理。由于儿子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最终因颅脑内大出血死亡。她希望柳州市人民检察院能查 清事情的真相,以告慰九泉之下的儿子。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接待莫彩春母女后,答复她们:案件发生后,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立即派人进行了调查,城中 区人民检察院已将调查结果上报,检察院将依法立案调查。

  2006年3月24日,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传唤李群、李辉,并宣布对两人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之后, 李群、李辉被停职。

  民警状告所办案件关系人

  受到一系列的“查处”,李群、李辉想不通,觉得他们没有做错什么,而且他们认为莫彩春母女信访反映的情况失实 ,信访就可以乱说吗?

  2006年4月19日,李群、李辉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陈永明的父亲陈桂华、母亲莫彩春 、姐姐陈永玲。

  2006年8月1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李群、李辉诉称,2006年3月1日,3被告在明知事件事实的情况下,在柳州市举行的“五长”大接访 现场,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诽谤原告,称陈永明是因经济债务纠纷,被4名身穿警服的人带走;还未走出居住的楼房, 陈永明就跳楼受伤等。这些内容与事实不符。

  李群、李辉认为,3被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使不明真相的人误以为是原告插手经济纠纷,因此损害了原 告的名誉,并且给原告的工作、生活均带来了巨大的压力,造成原告精神压抑,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在报纸上向他们公开赔礼 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元。

  莫彩春等3人反驳说,陈永明在被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由于有关方面一直没有给他们作出答复和解释,因此他们对 公安机关的拘留措施是否合法提出质疑,并趁“五长”大接访这个机会,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 权利,不存在诬陷诽谤。

  莫彩春等人的信访是否给李群、李辉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这也是双方争执的焦点。

  莫彩春等人的代理律师说,事实上,早在案发当天,当地检察院就已介入调查此案。在“五长”大接访时,柳州市人 民检察院检察长也明确向莫彩春母女表示:“目前检察院调查已有了结果,将依法立案。”所以,两原告“被取保候审,停职 ”,不是因死者家属信访造成的。

  李群、李辉两人的律师则认为,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后,以涉嫌盗窃刑事拘留陈永明,事实清楚。死者的姐姐在网上曾 发表文章,这证实他们早已知道了“死者是涉嫌盗窃”,但他们却在接访时说“陈永明是因经济纠纷被办案民警从家里带走” 等,恶意歪曲事实,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2006年11月6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认为3被告向柳州市人民检 察院反映情况与实情不符,主观上故意歪曲事实、恶意诽谤原告,但3被告在2006年柳州市“五长”接访日活动中,向柳 州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查清其亲人在警方留置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真实情况,系公民行使监督权的正当要求,系公民依法行使控告 权的体现,且柳州市人民检察院《2006年柳州市政法信访“五长”接访日活动登记表》上登记的内容也并未体现出3被告 对两原告有侮辱、诽谤、宣扬隐私或不公正的评价。法院依此作出判决,驳回两名原告要求3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 1元钱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就在此案判决之前的2006年10月18日,负责调查案件的检察机关作出对李群、李辉两人不予起诉的决定,理 由是情节轻微。

  此案判决后,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警察能否状告所办案件的关系人?纵使他们说了过头的话,是否一定要上 法庭?

  一种观点认为,在许多普通的民众看来,警察是一个强势群体,他们的权利不会受到侵害,不需要进行

维权。但是随 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警察的角色和社会功能已发生了变化,警察作为警务人员,其在履行职务时,作为社会中一个具 体的个人,他们的权利同样需要维护。根据宪法,任何公民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都有进行控告、举报和检举的权 利,但也必须实事求是,否则极有可能侵犯别人的名誉权。

  也有人认为,人格权、名誉权是民法的内容,名誉侵权及司法保护,只能发生在民事领域,适用民法规范。本案中, 两名民警对陈永明进行押解,实际上是公务行为,属于公权性质,根本不属于民法调整范畴。也就是说,对于民警的办案,公 民向检察机关提出质疑,即便造成损害,受损害的也应该是国家的公信力,而不是办案民警的个人名誉,办案民警根本没有以 个人私权被侵害的名义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资格。换言之,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受到社会批评时,不适用名誉权救 济规范。

  广西大学一位法学专家说,无论如何,本案的办案民警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双方的争议,而不是用一些传统的行政力 量来解决问题,进行理性的维权,这应该说是一个很大的执法理念和法律观念的转变和进步。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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