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骂人也会惹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17:06 法制与新闻

  为发泄私愤,一名男子在公共场所用极其污秽的言语,对一名未婚女青年进行辱骂。面对名誉遭受严重损害,女青年 没有沉默,而是依法维权,由此引发了一场名誉权官司。

  郭丛生李柄乾/文

  骂人酿祸端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区的刘琴,今年29岁,因大专毕业后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便在登封一家干洗店打工。干洗店是 北京一家干洗公司开设的。几年间,刘琴靠着过硬的工作能力和娴熟的业务技巧,在登封市区为该干洗公司发展了好几家分店 ,给干洗公司带来了丰厚的收入。由于业绩卓著,2005年年初,她被公司任命为登封地区干洗店总经理。

  事业上的成功,并没有使刘琴忘乎所以。在揣摩如何打开干洗市场的同时,她暗下决心,一定要干出个模样。但就在 她准备一展才华之时,一件令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2006年5月25日下午,刘琴按照惯例到市区几家干洗店检查工作。返回总店时,该店主管王玲向其汇报说:“ 刚才咱店不知是谁洗坏了顾客一件衣服。”

  刘琴随口答道:“这肯定不是我洗的。”

  话音刚落,旁边的营业员李敏接过话茬说:“你的意思是说俺把衣服洗坏了?”

  刘琴反驳说:“我让你接话了?又没有指明是你。”

  两人针锋相对地吵了起来。

  李敏来自农村,家庭条件不是很好。为了生计,她与丈夫、儿子于2006年年初来到刘琴所在的干洗店打工。李敏 与刘琴发生争吵后,李敏的儿子闻声从屋内出来,见母亲受到“欺负”,不问青红皂白,挥起了拳头欲打刘琴。刘琴见状说: “你敢碰我试试!”

  没想到,李敏的丈夫张铁锤此时也来到了吵架现场,闻听此言,脱口而出一句脏话。紧接着,他故意当着店内数名员 工的面,又用更加不堪入耳的语言,对刘琴进行辱骂,并有意重复了多次,以解心中怨恨。

  面对当众受辱的局面,法律意识极强的刘琴当即拨打“110”报了警。

  当地警方经过调查,最终认定张铁锤的行为属于公然侮辱了他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受到行政处罚,遂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于2006年6月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铁锤处以200元罚款。

  拿起法律武器

  虽然张铁锤受到了公安机关的处罚,但由此给刘琴带来的烦恼却没有间断。众所周知,在当今社会里,像张铁锤那样 辱骂刘琴,很容易让人认为该女人生活作风不好。

  张铁锤骂人事件发生后,总有人对刘琴指指点点。面对同事异样的目光,刘琴曾想到外面的世界去“避风”,可是她 不忍心丢弃这辛苦创下的事业,所以最终打消了这个念头。她常想,我没有做错什么,凭什么被人议论?

  但不久,更多的流言传到了她的耳中。面对这种无奈,短短一个多月,她的身体就瘦了下来,工作激情也大不如前, 最后不得不住进了医院。

  200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八人民医院对刘琴进行脑功能检测,诊断其患有抑郁症。

  刘琴思前想后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她认为,自己的精神之所以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主要是因为张铁锤公然辱骂自 己造成的。经过慎重考虑,她最终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2006年7月4日,刘琴一纸诉状把张铁锤告上了法庭。她在诉状中称:“被告张铁锤在干洗店内公然辱骂原告, 语言不堪入耳,侮辱了原告的人格,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刘琴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铁锤在干洗店全体员工面前向其公 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过严格审查,于当日受理了这起名誉权纠纷案。

  判决警醒世人

  接到法官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已过而立之年的张铁锤简直接受不了。他万万没想到,仅仅张口骂了别人几句,竟会给 自己带来如此后果: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不说,还要卷入一场官司中。

  2006年8月31日,这起名誉权官司在登封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原告刘琴与被告张铁锤均不愿意面对这样 的尴尬场面,所以双方都聘请了律师参与诉讼。

  法庭上,原告的律师和被告的律师进行了激烈的交锋。原告的律师说:“被告恶意骂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对原告名誉 的侵权,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最有力的证据,所以被告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针对原告方提出的请求,被告张铁锤的律师辩称:“原、被告是在干洗店内部进行的对骂,双方都有过错,原告的请 求没有法律依据,所以,法院不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由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且均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只好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06年9月4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 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被告用极其污秽的言词,在公共场所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损 害了原告作为未婚女青年的名誉,已构成名誉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 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故应赔偿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失。根据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情节、场合和社会影响,可酌 定赔偿1000元为宜。据此,法院判令张铁锤向刘琴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000元。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

  2006年9月14日,张铁锤特意来到干洗店内,当着干洗店全体员工的面,郑重向刘琴道歉:“我骂你有些难听 ,对不起,请谅解。”同时,他还通过法官之手,将1000元赔偿金转交给了刘琴。

  这起案子,刘琴虽然已经取得了“胜利”。然而,当笔者采访她时,却从她脸上看不到一丝喜悦。她说:“骂人者即 使道了歉,也永远无法弥补我心中的痛……”

  骂人也会惹官司。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讲,人与人之间应彼此尊重,在公共场所使用肮脏语言辱骂他人或宣扬他人隐私 ,这与社会文明格格不入,有悖于社会道德规范;从法律的角度讲,在公共场所辱骂他人、宣扬他人隐私,甚至捏造事实诽谤 他人,就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目前,仍有不少人认为,骂人谈不上法律责任,殊不知,一旦骂人者的言行超越了法律的规定,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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