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7人死亡的乌鲁木齐6-23交通肇事案开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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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5日22:02 新华网 | |||||||||
新华网乌鲁木齐12月5日电(记者曹志恒)备受关注的“6·23交通肇事案”第一起事故案5日在乌鲁木齐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肇事司机刘永乐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送上被告席,为刘永乐逃亡提供不同程度帮助的黎祖正、汤峰、汤志勇、冯乐红和孙国栋5人分别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包庇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罪提起公诉。 今年6月23日4时45分,在乌鲁木齐河滩快速路克拉玛依东路立交桥下接连发生2起交通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6月23日4时许,肇事司机刘永乐酒后驾驶冒用牌照为琼A-29320号三菱越野车,在乌鲁木齐河滩快速路撞上两人,受害者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肇事后,刘永乐驾车驶离现场。行驶至河南路一巷道停车时分别与黎祖正、汤峰、冯乐红等人电话联系,告知其交通肇事撞人并逃逸的事。 期间,刘永乐与汤志勇粗略地擦洗了三菱车体周边的血迹。经商议,刘永乐、黎祖正、汤峰和汤志勇决定驾驶肇事三菱车和汤志勇驾驶的B-12596号普桑车前往阿勒泰市富蕴县躲藏,嘱托朋友孙国栋照顾其家人。 6月26日,冯乐红将48万元现金分次汇往广东朋友的卡中。第二天,刘永乐和黎祖正从富蕴县乘长途车返回乌鲁木齐,6月28日,刘永乐和黎祖正乘火车辗转潜逃到广东揭阳普宁躲藏,7月12日,公安机关在普宁将两人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在抓捕刘永乐的侦查过程中多次向冯乐红、孙国栋等人调查取证,冯乐红、孙国栋均未能及时如实供述刘永乐的逃逸去向并帮助其逃逸。 鉴于“6·23交通肇事案”社会影响恶劣,公诉人请求法院在法定量刑范围内从重判处肇事后逃逸的刘永乐。 法院决定择期宣布判决结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