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传播艾滋将依法严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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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0:22 华夏时报 | |||||||||
公安部强调艾滋不是罪犯“护身符” 据新华社电“对明知自己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艾滋病病人而故意传播他人的,要依法严惩。”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在昨天举办的公安机关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远程教学讲座上说。
根据公安部的要求,我国公安机关将切实加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防止艾滋病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 负责人强调:“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因其是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而放纵。” 这位负责人指出,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在监管场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应视症状作不同处理;对于一般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要做好管教工作,并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做好医学观察工作,羁押期满后方可释放,释放时要通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对该感染者进行监测;对于羁押期间已出现临床症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学专家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犯罪嫌疑人,可变更强制措施或保外就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