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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最终获赔二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0:35 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本报讯淮南何女士7年前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存入20万元,今年取款时发现钱已被人支取(本报11月16日曾报道)。12月5日上午,法院对何女士状告银行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交通银行淮南分行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付何女士人民币20万元,利息10782元。

  二审法院认为,存折是储蓄合同双方的合同,存款方的每一次存取款在存折上均应
有记录,而何女士的存折中没有相关取款记录,且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相关取款凭条中的签名是何女士本人所写。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任毅张安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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