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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存款不翼而飞 淮南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1: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晨报讯 淮南市民何莉雅女士在该市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存入活期存款20万元,取款时被告知该款早被取走,该案昨天在淮南市中院落下终审法槌,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付原告何莉雅20万元,利息10782元。

  据了解,1999年2月2日,何女士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存入活期储蓄存款20万元,今年5月28日,何女士拿着存折去该行取款时,被告知其账户上的20万元已被人于1999年3
月2日取走。在和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何女士向该市田家庵区法院提起诉讼。田家庵区法院判决被告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付原告何莉雅20万元,利息10782元。一审宣判后,交通银行淮南分行提起上诉称,何莉雅持有的活期存折只能选择凭密支取和凭证件支取两种方式。何选择的是凭密支取,在支取时,不输入正确的密码是取不出钱的,既然何女士存折上的钱已被支取,就不能要求重复支取,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何女士答辩称,交通银行提供的取款单上清楚记载着密码“332”的字样,证明该密码在银行内部不保密;凭密取款的条件是持有存折,而她的存折上并没有取款记录。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淮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何莉雅的存折上没有1999年3月2日的取款记录,且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不能证明其提供的1999年3月2日的取款凭条中的“何莉雅”的签名是何本人所写。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证明存单不真实,仅以金融机构底单记载内容与存单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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