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存款不翼而飞 淮南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1:1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 淮南市民何莉雅女士在该市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存入活期存款20万元,取款时被告知该款早被取走,该案昨天在淮南市中院落下终审法槌,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被告交通银行淮南分行赔付原告何莉雅20万元,利息10782元。 据了解,1999年2月2日,何女士在交通银行淮南分行开户存入活期储蓄存款20万元,今年5月28日,何女士拿着存折去该行取款时,被告知其账户上的20万元已被人于1999年3
淮南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何莉雅的存折上没有1999年3月2日的取款记录,且交通银行淮南分行不能证明其提供的1999年3月2日的取款凭条中的“何莉雅”的签名是何本人所写。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证明存单不真实,仅以金融机构底单记载内容与存单内容不符为由进行抗辩的,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