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姚建国上书全国人大 质疑深圳警方公开处理嫖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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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1:20 东方今报 | |||||||||
又是律师,这一次,41岁的姚建国首当其冲,以“民间上书”的形式在一天之内博取了无数国人的眼球及争论。 12月4日,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的名字突然出现在国内各大网站头条新闻中,因为他上书全国人大,公开质疑深圳警方将100名“嫖客”与“妓女”游街示众属于“违法行为”。
这一天,是全国法治宣传日。 【事件】 涉黄人员被游街示众之后 12月5日上午,继前一天发出两封邮件之后,姚建国又从上海寄出了一封特快专递,这三封信的收件人都是“全国人大”。姚建国忙坏了,“一天之内至少接了十来个全国各地媒体要求采访的电话”。 一切都源于他从网上看到的一篇报道。11月29日,为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深圳福田公安分局分别在上沙下沙、沙嘴召开两场公开处理大会,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 姚建国在电话中告诉记者,律师的直觉告诉他,深圳警方的这种做法非常不妥,侵犯了涉案人员的合法权利。 【风波】 律师姚建国“上书”全国人大 12月4日,姚建国在上海接受了当地媒体的采访,他的那篇《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被盛传,姚一举成“名”。 与姚建国相反,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负责宣传的温先生这两天很是头痛。11月29日,他的任务是通知各路媒体记者前来采访,并将涉黄人员示众的事公诸报端。不过,事件随后的发展大大出乎了他的意料,他看到了姚建国的言辞,也看到了全国网民对此事的反应。 5日下午,温先生在电话里向本报记者解释说,深圳是一个流动人口非常多的城市,一些城中村的业主法律意识淡薄,为了经济利益,经常无视卖淫女和嫖客搞非法交易,“将这100名涉黄人员示众的目的就是为了震慑这些潜在的不法分子,并铲除这些社会黑暗阶层”。 温先生说,我国的法律法规中目前并没有规定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示众的条款,正是考虑到这些涉黄人员不是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警方才特意给他们戴了口罩,以保护他们的隐私。 【反响】 八成多网民支持姚建国 一石激起千层浪。让人大跌眼镜的事实是,深圳警方的做法并未得到公众的支持。搜狐网调查发现,在4万多名参与投票的网民中,八成多的网民赞成姚建国,认为深圳警方的行为“不妥”。 同是职业律师,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庆华说,他赞成姚建国的看法,深圳警方的做法确实有侵犯涉案人员人格尊严之嫌。不过,对于姚建国在《公开信》中的一些过激措辞,魏庆华并不认同。 “我希望把这件坏事变成好事。”姚建国说,深圳警方和人大至今没有与他取得联系,但类似事情在全国范围内绝非个案,他会继续以一个法律人的良知来关注此事。 【思考】 用“法律人”的思维影响世界 12月4日是全国法治宣传日,当天晚上,“中国律师协会”作为一个整体,荣耀当选为2006年度法治人物之一,以表彰律师精英在我国法制进程中的卓越贡献。 今年8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一个买不起私家车的人,公开上书全国人大,质疑征收车辆养路费属于违法,在全国掀起了一场大争论,至今尚无定论,此举同样展示了一个法律人的鲜明观点和影响力。 对此,河南财经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徐强胜认为,不管是周泽还是姚建国,越来越多的法律人开始以自己的职业敏锐性去影响和改变身边的世界,无论对与错,法律人的勇气永远值得肯定,世界正是在不断的质疑声中前行的。 ■链接 《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有删改) 全国人大: 深圳福田警方将在扫黄行动中抓获的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游行示众后公开处理一事已经引起了媒体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一事件会给政府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笔者认为这样的活动是违法的。 首先,本次公开处理的人员中,仅仅是涉嫌违法犯罪,而是否真的构成犯罪在法律程序上并没有最后结论。 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而无论公安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为罪犯。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 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更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如果我们不明白这一点,就谈不上依法治国,也谈不上依法行政。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作用,预防违法犯罪决不是靠简单粗暴的游行示众就能解决的,福田警方这种做法属于哗众取宠! 基于以上理由,考虑到类似事件并非个案和偶然,本律师认为,作为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有必要也有义务对这种违反法律规定、违反依法治国精神的违法行政行为予以纠正并公开表明自己的态度,为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本律师认为有必要对这种公开示众的做法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令禁止。 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 姚建国律师 2006年12月1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