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个人可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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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1:46 新京报 | |||||||||
该省人大出台条例规定,单位设立森林公园,应征得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同意 新华社合肥12月5日电(记者储叶来)记者从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最近出台并将于2007年3月生效的《安徽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首次作出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可以申请设立森林公园。
条例规定,在个人可以申设森林公园的同时,其他单位“利用集体所有者或者个人承包的林地设立森林公园的,应征得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介绍,这个规定旨在加强对林农合法权益的保护。过去申报森林公园,往往由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操作中可能有强迫命令行为,有可能损害林农合法权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