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医疗器械10日内须停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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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2:22 重庆晨报 | |||||||||
本报北京6日消息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初稿,在确认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 根据《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确认其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办法》按照对人体可能造成伤害程度,缺陷医疗器械的召回分为三级,其一级召回指缺陷医疗器械有可能造成人体健康的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死亡;二级召回指有可能造成暂时的人体健康不良后果;三级召回指造成人体健康不良后果的可能性不大。据北京晨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