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公司经理挪用抵押金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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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2:28 京华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王悦)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原经理孙某私自挪用司机风险抵押金13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孙某3年徒刑。 去年3月,孙某对经营队长说,总公司在退还离职司机的风险抵押金时速度较慢,致使他们常到分公司催要。孙某称,分公司决定将收取的新司机风险抵押金退还给老司机,加快退还速度,然后再到总公司财务部门变更手续。就这样,孙某开始在开具白条或无任何手
按照北方出租汽车公司规定,分公司经理只能负责同新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及运营承包合同。司机风险抵押金和承包费必须由司机本人交到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电脑打印的管理费收据和手写的风险抵押金收据。 昨天,法院针对在审理此案时发现的公司管理漏洞,向北方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记者:裴晓兰 通讯员王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