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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质疑深圳公审涉黄人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2:30 北京晨报

  称活动本身违法 已上书全国人大

  据新民晚报报道 11月29日,深圳警方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游街示众,现场有逾千人围观。事发后立即引起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发表公开信称,深圳警方的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国际影响”,并且“活动本身是违法的”,并将信寄给了全国人大。

  姚建国12月1日在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

  在公开信中,姚律师写道:“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员,警方虽然有权对其进行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被处罚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推翻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只有通过法院审理之后才能做出判决,最后确定这些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处以什么样的处罚。深圳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姚律师称已于3日将这封公开信寄给全国人大。据姚律师介绍,上世纪80年代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增加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姚律师还说:“像卖淫、二奶这类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的,可是在法制社会,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我反复地看了一些相关报道和照片,现场有人甚至叫好鼓掌,公安机关的示范,会让本来就存在误区的人们觉得这样的处理方法顺理成章。”

  新闻回放

  百名卖淫嫖娼者被公审

  11月29日,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黄业,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示众疑犯全部身着黄衣、戴口罩,面部几乎全被遮住,仅剩双眼。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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