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律师:涉嫌违法,还侵犯人格尊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3:48 东方早报

  昨日上午,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用特快专递将一份公开信寄给了全国人大。在信中,姚律师认为深圳警方示众处理“涉黄人员”的行为涉嫌违法,而且对公众具有“误导”作用。

  在姚律师看来,卖淫嫖娼属于“违法”,却并非“犯罪”,因此社会干预机制的提前介入往往比“示众打击”来得更为有效。

   示众“扫黄”涉嫌违法

  “当时在网上看到了这则消息,以及相关的文字和图片,如果报道没失实的话,作为律师的职业本能,我的第一感觉是不正常。”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表示。

  让姚律师感到“不正常”的是,公开处理的人员中“涉嫌”违法犯罪,而是否真构成违法犯罪在法律程序上并未最后定论。

  姚律师认为,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行为人构成了犯罪,在侦查终结以后,应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而无论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还是在检察机关的审查阶段,这些人都只能被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能称其为罪犯。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而随着国家法制建设的进步,包括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一系列相关规定保护犯罪嫌疑人及犯罪分子的人身权益。”

  姚律师表示,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何况深圳警方“公开处理”的不过是一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普通公民。

   网友态度褒贬不一

  目前,就深圳警方示众处理“涉黄人员”一事,形成了“赞成”和“反对”两种态度。“

  “人们对‘卖淫嫖娼’行为深恶痛绝,这本身无可厚非,并且‘卖淫嫖娼’在道德层次上具有可谴责性。”姚律师表示,围观的群众认为“公开示众”是在执法,那么是否会给本身就存在误区的人们觉得这样的处理方法顺理成章,结果是否会带来这样的影响,即抓到小偷可以侮辱、殴打,捉奸在床便允许对第三者可以当众侮辱?

  在姚律师看来,示众的行为具有危害示范性,因为它“误导”了法制社会中走法律程序妥善处理的观念,也违背了“从法和教育相结合”的处理原则。“违法并不等同于犯罪,但人格尊严需要维护,大方向上甚至影响至人权”。

   社会干预机制应先行

  在如何处理“卖淫嫖娼”等问题上,姚律师表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但通过该事件带来的启示是,平时预防“卖淫嫖娼”管理工作要到位和加强。

  “出现百名‘涉黄人员’公开示众的场面,说明问题早就存并非一时半载,搞运动似的打击本意是遏制违法行为,但是否能完全制止,这个问题有待商榷。”姚律师的建议是,处理“卖淫嫖娼”不能仅仅停留在打击上,处理一完就算了事,应有社区教育、甚至是帮助正当就业等多种社会干预机制介入,防止其滋生蔓延。

早报记者 顾文剑 订阅东方早报请登陆东方早报网站或拨打 962288 或 8008208696;优惠多多、实惠多多、资讯多多。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