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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 养狗的朋友要有社会成本这根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3:49 都市快报

  通讯员 程允平 记 者 肖 菁

  本报讯 一边是风驰电掣的摩托车,一边是挣脱铁链撒腿狂奔的大狗,当摩托车和大狗在视线并不太好的公路上突然遭遇,结局会是怎样?

  昨天,松阳法院判决了一起因这样的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事故的结局蛮悲惨,根
据案卷的描述,大狗与摩托车相撞后,大狗被碾压然后拖出十来米,而摩托车手也重重摔在地上,送医院后第二天不治身亡。昨天,法院判狗主人赔偿摩托车手的家属4万元。

  记者从全省各个基层法院了解到,在2000年以前,法院几乎从未受理过类似狗伤人的案件,但2000年之后,尤其是近一两年,各地法院几乎每年都能接到一两个类似的案件,而这类伤人案件一旦走上了法庭, 大多是后果非常严重,在当地反响强烈。

  松阳案例的责任 是怎么界定的

  松阳的这起案件发生在9月25日早晨,出事的是当地一位40岁丁姓村民,跟他相撞的狗是路边一家饭店老板的。

  今年10月,丁某的妻子将饭店老板,也就是狗主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死亡的村民是无证驾驶,摩托车也未经检验,同时在高速行驶时未戴安全头盔,临危处置不是很恰当,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然,狗主人对狗也存在着监管失责,所以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是次要责任。

  因此,在20多万元的死亡赔偿等各项费用中, 法院只支持由狗主人赔4万元,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狗伤人案例越来越多

  松阳的案例让人想到了今年8月,绍兴县法院对一起非常相似的狗伤人事件的判决(本报曾作报道)。

  同样是摩托车和一只大狗的碰撞,结果摩托车手右锁骨骨折,十级伤残。大狗左前腿骨折,不久伤口感染死亡。当时绍兴县法院也是以狗主人没有妥善监管,判狗主人赔偿摩托车手经济损失共计5万余元。

  今年5月,临海街头曾发生恐怖一幕——一条恶狗连咬29人,关于赔偿问题的纠纷,最后也闹到法院。

  台州椒江最近还发生一起狗伤狗纠纷,别墅主人养的藏獒咬死了别家的宠物狗,在住户们的一致要求下,由物业公司出面让别墅主人先把藏獒送走……

  多数狗患纠纷在民间解决

  其实,真正因为狗患纠纷而闹上法院的毕竟还是少数。我们可以看一些区域的统计数据:以宁波为例,据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今年初到6月底宁波已有4.9万多人被狗咬伤。

  哪怕是海岛嵊泗县,至11月,该县疾控中心已接诊800余名被狗袭击的病人,人数比去年增加一倍。

  但记者了解到,大多数基层法院每年都会受理一两起此类纠纷。而大多数纠纷都是民间解决。

  狗伤人官司一般有两种判例

  记者从司法部门了解到,走上法庭的狗伤人官司一般有两种判例:一是人不存在过错,那么就根据“动物致人伤害的赔偿问题”来办,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民事责任。

  另一种是双方都有过错,那么就算各自责任比例,确定赔偿额度。

  目前,司法界比较统一的精神是:“狗权不能置于人权之上”。

  而浙江各地对于狗患的警觉也已经落实到行动,除了各地自上而下的打狗行动以外,来自各个层面的治理方式更显示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思考。

  比如,今年9月,人保财险在宁波推出了动物饲养责任保险,据悉,这是首次将宠物责任纳入保险范围———当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替宠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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