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上书质疑深圳涉黄示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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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4:14 重庆晚报 | |||||||||
已将公开信寄给全国人大,认为这一做法违法 11月29日,深圳警方为严厉打击黄业,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人员在深圳“三沙”游街示众。示众疑犯全部身着黄衣,面戴口罩。游街示众后,福田公安分局副局长井亦军宣布处罚决定,并分别读出各人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现场有上千人围观。
事件发生后,立即引起媒体的聚焦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国对此事表示反对,于1日在天涯论坛发帖《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表达自己的观点。 姚律师认为,深圳警方这一做法“会造成恶劣的影响”,并且“活动本身是违法的”。 在公开信中,姚律师写道:“福田警方将未经审查、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公开处理,显然违背了法律程序,属于法外施刑。” “其次,这种名为公开处理实为示众的做法侵犯了有关人员的人格尊严。……示众是一种很古老的方式,……特点就是企图通过羞辱人格的方式达到杀鸡吓猴的目的。随着人类文明和法治的进步,这种野蛮的带有强烈的复仇主义色彩的惩罚方式早已被现代社会抛弃。……需要强调的是,即便是违法犯罪人,法律也没有剥夺他们的人格尊严,同样也要受到法律的保护……” “再次,示众不能起到惩罚和震慑违法犯罪的目的。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示众除了起到羞辱当事人的作用外并无任何积极的效果,反而更容易激起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对抗情绪,要么使当事人陷于绝望而自暴自弃,要么使当事人羞辱难当而蓄意报复社会,并不利于对其教育改造。” 姚律师称自己已经于3日将这封公开信以挂号信的方式寄给全国人大。据姚律师介绍,上个世纪80年代公安部就强调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能游街示众,不能挂牌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三款分别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姚律师还说:“像卖淫、二奶这类行为都是应该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的,可是在法制社会,还是应该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据新民晚报 网络编辑:孔祥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