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规定新闻报道可作为行政诉讼证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5:1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王欢)“新闻报道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证据”已被写进了《行政诉讼证据问题研讨综述》。 昨日,辽宁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在沈召开。记者了解到,《综述》中指出,新闻报道可作为行政诉讼证据,但应按《证据规定》的要求进行质证、认证,从证据的三性及证明力等方面来审查判断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近年来,辽宁省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数量平均每年在4000件左右。 其中,去年至今年10月,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行政案件5835件。其中包括: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1208件,占20.7%;撤销或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796件,占13.6%;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186件,占3.2%;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105件,占1.8%;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裁定准予原告撤诉的87件,占1.5%。 为保证行政审判工作的公正,省法院将切实做到以下五点:完善行政诉讼管辖制度;加强行政审判管理工作;建立行政审判质量效率评查制度;规范行政审判行为;加大审判业务指导力度。 对于“暗访取证”,《综述》中也作出了相关定义。 暗访是指行政执法人员以公民身份正常行使民事权利获取证据。但如果是暗访人员采取引诱钓鱼、欺诈、暴力等方法获取证据,属“不正当手段”。这意味着,所获取的证据将不被法院认定为定案依据。 但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线索,然后通过正常方法获取证据,法院就不易认定为“不正当手段”。 《综述》还指出,刑事诉讼中搜集的证据可作为行政诉讼证据,但作为定案依据应按照行政法律规范和《证据规定》等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审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