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短信骚扰 判赔五百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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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5:14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王欢)张丽与丈夫离婚后,经常收到前夫朋友吴艳发来的谩骂短信。 于是,气愤的张丽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吴艳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起“沈阳首例手机短信侵犯名誉权案”已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吴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500元精神抚慰金。
离婚:前夫朋友短信骚扰 张丽称,由于吴艳的原因导致自己与丈夫离婚。离婚后,吴艳还经常用短信方式对自己进行谩骂和侮辱。在忍无可忍下,自己报警。派出所对吴艳进行教育后,自己仍接收到吴艳发来的侮辱短信。今年10月,张丽以“侵犯自己名誉权”为由,将吴艳告上法院。 随后,沈河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吴艳辩称,自己给张丽发短信的事情属实,但已经过派出所处理,自己也已给张丽道过歉。 吴艳当庭表示同意停止侵害,向张丽赔礼道歉,但不同意赔偿张丽的经济及精神损失。 法院:判赔500元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张丽与丈夫离婚后,吴艳和张丽的前夫有往来。从2006年9月17日至2006年9月19日,吴艳向张丽手机发送七条短信,短信内容为侮辱谩骂张丽,张丽于9月18日曾到派出所报案。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吴艳利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张丽进行侮辱、诽谤,严重扰乱了张丽的正常生活,给张丽精神及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张丽要求吴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张丽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法院认为吴艳向张丽发送手机短信,对张丽进行侮辱诽谤,给张丽精神及身心造成一定伤害,损害了张丽的名誉,吴艳应对此承担民事责任,法院予以支持。但对张丽提出的经济赔偿要求,法院认为证据不足,没有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吴艳立即停止侵害,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当面给张丽赔礼道歉;同时,一次性给付张丽精神抚慰金5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