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四川拟尝试轻微刑事案私了 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6:3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昨日,记者从省高院获悉,四川省正在准备尝试刑事和解。此前,北京、上海、安徽、浙江等地已出台文件,允许轻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主动调解,只要受害人和加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一般都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减轻或免除处罚。

  省高院:四川将尝试刑事和解

  “四川准备尝试推行刑事和解。”昨日,省高院刑事审判庭相关人士告诉记者,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提到可以尝试刑事和解。目前,省高院正准备将这一精神传达下级法院。由于刑事和解在全国还处于尝试阶段,省高院暂时不会为此专门出台规范性意见。

  该人士说,根据省外其他法院试行的情况看,适用刑事和解一般是刑事自诉案件和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一般具备刑事被告人对受害人附带民事部分赔得较好、受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退赃积极、主观恶性小等情节。法院可以在刑事审判中根据案件具体情节来处理,但不能违反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

  “刑事和解有利于化解矛盾,节省司法资源。”该人士个人认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依法定罪量刑,被告人受到追究,但双方矛盾不一定得到化解,受害人不一定会得到经济赔偿,法律效果有了,社会效果不明显。相比之下,刑事和解重在化解矛盾,被告人可能因此彻底悔过,受害人得到赔偿后给予谅解,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积极意义。

  四川大家律师事务所邱平律师介绍,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刑事案件分为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两类。其中,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公诉案件由司法机关主动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在我国,自诉案件主要涉及重婚、侮辱诽谤、虐待、遗弃、侵犯通信自由等极少数罪名。现在只有刑事自诉案件允许当事人和解,刑事公诉案件中,不管当事人是否和解,公诉机关都将提起公诉,法院也会照常判决。

  4省市:实行以来取得良好效果

  据了解,从2003年起北京、上海、安徽、浙江等4地先后出台文件允许轻伤害刑事案件当事人和解或主动调解。其在4地实行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社会效果很明显,案子结得也很快。”浙江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事双方以及社区等相关部门都很满意。上海方面也给出了同样的回答。根据上海市官方数据,从今年5月文件实施以来,上海各级调解委员会共接受了207件要求调解的刑事案件,其中198件调解成功,为被害人落实了300多万元的赔偿。

  专家建言 力推建议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近日,我国刑诉法泰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诉讼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撰文,建议我国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允许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私了”。此言一出,立即引起司法界和学界震荡,一时间赞成声和质疑声顿起。

  有些案件判了是两败俱伤

  两位教授在2006年第5期《中国法学》发表的文章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除刑事自诉案件外,司法机关一旦发现有犯罪行为都必须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此后,无论是否得到被害人原谅,加害人一般都要面临被定罪、判刑。

  “这样的结果常常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两败俱伤。”陈瑞华在文中说,刑事案件发生了,对被害人来讲最现实的莫过于赔偿损失,弥补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一旦加害人被定罪、判刑,其学籍、公职等都可能无法保留,并一生背负“罪犯”的恶名,不容易被社会再接受。从此,他们可能对被害人产生怨恨,不愿再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

  陈光中在文中介绍,由于刑案双方都有需求,刑事和解也就是俗称的“私了”,在民间有着很大的市场。甚至有学者统计称我国社会上发生的刑事案件中有30%左右都是私了的。但由于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私了被我国法律所禁止,如果私了后,一方反悔,则对方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希望能将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

  “我们想促使立法将一部分私了案件合法化,纳入法律规范,使双方权利得到法律保护。”陈光中在文中称,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都应该允许当事人和解。比如,贪污、受贿等案件,没有具体受害人,损害的也主要是国家利益,这类案件就不能和解。相反,邻里之间斗殴伤害、盗窃、抢劫的刑事案件就可以允许双方和解。两位教授设想,刑事和解可以通过当事人自行和解和司法机关主持调解两种模式。其中第一种主要适用于双方结怨不深,能自行恢复的情况,若双方因此反目成仇,就需要司法机关从中斡旋。

  刑事和解有利于社会和谐

  “通过这种程序分别满足了加害人和被害人利益。”陈瑞华认为,刑事和解制度让司法机关能不再追究或以轻缓的方式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加害人因没被定罪、判刑而获利,受害人也因加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而得到实惠。刑事和解还可以大大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从北京地区试点的情况来看,轻伤害案件的办理期限有很大缩短。

  陈瑞华还认为,刑事和解有利于社会和谐。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因为讲究有罪必究,即便是轻微刑事案件一般也会作出有罪判决,同时强调控辩双方的对抗性,使得一些案件当事人情绪有些过急,上访、申诉源源不绝。

  担忧花钱逃避刑罚损害正义

  “刑事和解是个好制度,但和现行法律精神仍有违背的地方。”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邓建民认为,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当原则,要求犯罪都要按照其罪责处以刑罚。刑事和解制度,通过当事人和解,使一部分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造成了有罪不罚现象。这和我国“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传统刑法精神相违背。同时,相应的刑法的报应和威慑功能也将因此大打折扣。此外,由于能通过刑事和解求得被害人原谅的多是富人,客观上可能造成富人犯罪不受罚、用钱可以买刑的印象,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

  “刑事和解还可能为不法交易披上合法外衣。”邓建民说,如果一方不愿和解,司法机关可能出面主持调解。由于调解和起诉、判决不分,司法机关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很大的自由空间,可能出现以判压调、以诉压调侵犯当事人利益的情况,同时也为腐败留下空间。此外,当事双方还可能因为实力上的差距,弱势一方被迫接受不利的条件,导致另一方以合法的形式侵犯其权利。“所以,搞刑事和解,还必须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保障司法机关在调解中的超然地位和当事双方的平等协商。”

  但邓建民认为,陈光中的提议具有一定的建设性,只要配套制度得当,是能够解决目前诸多问题的。“刑事和解将可能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简化审等程序共同构成中国自己的案件繁简分流程序,从而解决案件繁多、司法资源有限的问题,成为我国今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组稿件采写本报记者 李凌鹏 黄庆锋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相关网页共约411,000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rss订阅】【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轻微刑事”的相关新闻
湖南试行轻微刑事案件私下和解办法 (2006-11-23)
湖南检察机关试行轻微刑事案和解制度 (2006-11-22)
我市首例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处理 (200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