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督察权上收有助厘清市场真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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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7:29 长江商报 | |||||||||
国家土地督察上海局一个高规格的四人筹备小组已于日前悄然成立。这是今年7月国务院正式决定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以来,首个进入筹备阶段的国家土地督察局派出机构——包括上海局在内,全国将设置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大区局的人权财权尽归中央,监察级别也将升级,目的是保证对地方政府监管的独立性。(12月5日《21世纪经济报道》) 毫无疑问,国土督察权上收是为了对地方政府买卖土地冲动进行有力制约。实际上
国土督察权上收可以视为行政层面的一次亡羊补牢。过去,一些地方政府在强大的政绩驱动力下,当地国土资源监察部门无论从级别还是手段上,都很难形成有效监督,甚至在有些时候成为一些地方政府非理性行政意志的“先锋”。这一监管缺口,至少要为土地市场中的种种乱象担负一定的技术责任。现在,有一种流行观点认为,许多部门的事权财权上收并非提高执政水平的可依赖方法。这种观点固然在理论上有一定意义,但对于现实操作却不能提供建设性帮助——在许多时候,“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就是行政责任的组成部分。如果说制度建设需要从长计议、仔细度量的话,治理显性问题需要政府快速而敏捷的应对。上收国土督察权正是针对土地市场乱象的一种积极举措。 当然,上收国土督察权首先针对的是过去国土资源监察部门力度不足这一问题,因此这一举措无疑带有技术修补的味道。在此情形下,仍要几点需要引起关注。 上收后的国土督察权如何合理使用,需尽早明确完善,毕竟“用好权”比“谁用权”更重要。同时,即使“炒地”这一地方政府青睐的“短平快”项目就此落空,不代表别的“短平快”不会被找到。从科学发展的理念出发,如何让地方政府的思路转到“科学”上来仍是大课题。找到既利于国家经济发展也利于地方经济发展平衡点,中央和地方应取得更多的共识。 因此,除了上收国土督察权这样的行政手段外,要真正实现有力和长效,通过改革让制度建设适时跟进,确实已是当务之急。 徐立凡(北京 资深评论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