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处”风波看成长中的国民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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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7:32 长江商报 | |||||||||
本报评论员 宋金波 从12月1日,本报报道深圳福田警方公开处理卖淫女和嫖客引发争议以来,已不断有人在法律上逐条提出了分析了福田警方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的种种理由。到网络上搜索一下,再加以简单的思考就可以判断,这些分析究竟是否合理。
随着上海律师姚建国发出《就深圳警方将妓女嫖客游街示众事件给全国人大的一封公开信》后,民间舆论借由一个律师的个人身份,以合法的方式反映到最高权力机关,其在法制建设中的推进意义不言自明。 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关注者也开始反思事件本身的进展所标明的意义。无论深圳警方的作为是否合法,但各门户网站持续保持在70%左右的高分贝反对声音,也清晰表明,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反思和追问的姿态下,很多人提到了文化传统及“国民性”。确实,由于长期的封建集权历史,中国传统文化中,对个人权利的关注在大部分时间都是零碎或空白的。以羞辱人格作为惩罚的主要方式,一直在道德色彩浓郁的传统文化政治中根深蒂固,如枷号游行、斩首示众、浸猪笼、戴高帽游街等。与之相比,《红字》的“A”简直是小儿科。示众文化,以及由此而表现出来的一系列亚文化,都曾经成为深入讨论的对象,特别是在鲁迅笔下,从“一样是强壮的体格,而显出麻木的神情”的鉴赏者到“永远是戏剧的看客”,到“帮闲”以及“帮凶”,全部是“聪明人、傻子与奴才”,以及“做稳了奴隶”和“做奴隶而不得的人”组成的人群。 从此次事件,我们至少可以初步得出结论:经过几十年来曲折的发展,我国国民在民主与法治,在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上的意识,与鲁迅所生活的那个时代相比,已经有了根本的进步,涌现出了众多能够独立思考、有健全人格的社会个体。这是任何新的进步的根本,因为“什么样的人民配有什么样的政府”。更重要的是,我们的社会已经不会像在新近上映的电影《墨攻》中展现的,一个戳穿权力者谎言的女子会因真话被“割喉禁声”。今天,公民的意见已经可以通过多种合法的途径表达。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人们对事件发生在作为“改革开放前沿”的深圳,普遍表示不解,这至少说明在相当多民众理解,改革开放必然带来宽容和公民权利保护,改革开放的方向不变,类似事情就会减少。 这也许将是深圳事件中给我们的最大收获。 让我们再次回到法律本身。如果被“公开处理”的不是那些更容易打动人心中柔软部分的女性,如果被“公开处理的”人确属罪大恶极,事件是否还会循此轨迹发展?或者,是否现实中无数这样的事情,在无声中被湮没了? 这样的问题,似乎已与本事件无关,但这确实是寻求国民性进步的路径中无法绕行的门槛。只有此类问题无论在理性还是感性上取得了较为一致的回答,才可以说这不仅是一起引动人们内心情感风潮的孤立事件,而有望成为一个突破口。经由这个突破口,很多长期以来被回避了的问题,或者可以重新进入反思和探讨,并取得有价值的答案。 详见本报今日报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