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物管用房上限总建筑面积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8:14 扬子晚报

  本报讯 记者从南京房管部门了解到,小区里的物管用房面积究竟要多大有了新说法。根据刚刚颁发的《关于物管用房产权登记、交接验收的处理意见》规定,总建筑面积包括商业、办公、会所、幼儿园、农贸市场等,物管用房面积需保证为总建筑面积的3%。-4%。。而在1996年12月23日至2001年3月1日之间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小区,则需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2%。-4%。提供物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意见》中还规定,对房屋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划定物管用房或其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开发企业需在会
所内设置物管用房;如果开发企业没有会所又没有其他房屋,则要按楼盘销售均价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 (马祚波)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