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管用房上限总建筑面积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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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8:14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 记者从南京房管部门了解到,小区里的物管用房面积究竟要多大有了新说法。根据刚刚颁发的《关于物管用房产权登记、交接验收的处理意见》规定,总建筑面积包括商业、办公、会所、幼儿园、农贸市场等,物管用房面积需保证为总建筑面积的3%。-4%。。而在1996年12月23日至2001年3月1日之间竣工交付的商品房小区,则需按照房屋建筑面积的2%。-4%。提供物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意见》中还规定,对房屋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划定物管用房或其面积达不到标准的,开发企业需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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