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市级机构手术费降l0%县级降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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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8:49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记者 杨益) 从明年1月1日起,我省市级医疗机构手术类价格下浮10%以上!这对患者来说,是一个切切实实的好消息。昨日,吉林省卫生厅下发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医疗价格做大幅调整并要举行听证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要下浮。 《办法》中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以省定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
我省要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指导价格和项目说明提供医疗服务,收取费用。严禁自立项目或分解医疗服务项目。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价格。 在全省较大范围调整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或制定调整涉及面广的重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时,价格主管部门将举行价格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并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我省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果要开展特需医疗服务,要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由医疗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附项目价格成本测算表),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才可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项目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说明和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确定。另外,对于卫生材料和特殊医用消耗品,医疗机构可按照实际购进价格加一定的加价率计收。购进价格在500元以下,加价率为8%;500元~1000(不含1000)元,加价率为6%;1000元~5000(不含5000)元,加价率为4%;5000元~10000(不含10000)元,加价率为3%;购进价格在10000元以上,加价率为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