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患者涉嫌犯罪不得放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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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09:07 海峡都市报 | |||||||||
N据新华社电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昨日表示,对明知自己是艾滋感染者或患者而故意传播他人的,要依法严惩;对涉嫌违法犯罪,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不能放纵。根据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将加大对艾滋感染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防止艾滋病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护身符”。
该负责人指出,对涉嫌违法犯罪活动,被羁押在监管场所的艾滋感染者,应视症状作不同处理。对于一般的感染者,要做好医学观察工作,羁押期满后方可释放,并要通知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监测;对于羁押期间被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嫌犯,可变更强制措施或保外就医。 另据了解,公安部昨日在京举办远程教学讲座,对民警进行预防控制艾滋病知识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