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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工程项目立法条例出台  《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0:49 中国环境报

  周雁凌 申照亮

  本报讯山东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政策和措施,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专门针对某项工程立法,这在我国地方立法史上尚属首次。“条例”的出台,为确保南水北调调水水质提供了法律保障。

  南水北调工程的关键在治污。经过多次专题调研,结合实际情况,山东省制定了此“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将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总结的“治、用、保”并举的小流域污染控制策略作为立法原则之一,贯穿于整个内容之中;突出了有关规划在保障水质中的统领地位,使水污染防治工作有序、整体推进;要求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和应急体系建设,增强快速反应能力和妥善处理突发环境事件能力;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停批制度,调动了地方政府保障水质的积极性;加大了对重污染单位的治理力度,在不能确保水质的情况下,可以责令其停产、停止运行甚至拆除、迁移;增设了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的处罚,弥补了对沿线区域最大污染因素规范的缺位。

  “条例”突出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理念。要求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充分利用闲置荒地及废弃河道,合理规划建设再生水截蓄导用工程,最大限度地实行水资源的区域内循环,减少污水排放;规定城市生活垃圾中可以进行资源化处理的,应当予以分类拣选和回收利用;根据企业生产工艺的特点,要求煤炭、矿山、冶炼等用水量大且易于回收的企业,应当建设相应的截蓄回用设施,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

  做好突发性环境事件的预防和事发后的应急工作是确保南水北调水质安全的重要保障。“条例”规定,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措施减轻或者消除危害。

  “条例”还加强了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管。“条例”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因设施改造或者技术检修等原因确需停止运行的,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当地建设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不得超标排放污水。对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污水,“条例”规定了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突破性地引入了生态补偿机制,对维护沿线区域的社会稳定和为保护生态做出牺牲地区的合法权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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