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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将根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1:02 内蒙古晨报

  内蒙古晨报报道(记者 刘欣荣 通讯员 鲁琪禄)从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卫生部新修改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施行,我区工商部门将以此为契机,痛下决心根治虚假违法医疗广告。

  据介绍,新《办法》的第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新
《办法》的第五条规定:“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这一对医疗广告发布主体的规定,是针对一些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医疗机构内部专门科室医疗广告泛滥痼疾的一剂根治良方,宣布了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寿终正寝。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八种情形:包括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淫秽、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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