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商业秘密条款 单位不得单方增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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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2:55 法制晚报 | |||||||||
企业和员工以合同约定为准 涉及商业秘密条款 单位不得单方增加 问: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协议中指出工资发放的10%作为保密费,并规定员工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这些条款是否合理?
答:用人单位在与按照岗位要求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在合同中约定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可以在合同中一并约定。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在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增加涉及商业秘密的条款。 所以,企业与当事人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以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文/通讯员 岳立华 记者 荆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