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售烟花爆竹最高可罚1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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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3:13 大众网-鲁中晨报 | |||||||||
本报淄博12月5日讯(记者 张吉宝 通讯员 刘广胜)随着冬季烟花爆竹经营高峰的来临,为防止超药量、超量储存等违规违章销售行为引发意外事故。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即日起到2007年1月1日开展烟花爆竹冬季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活动。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目前淄博市共有各类烟花爆竹零售企业80余家,批发企业9家。这次整治的
淄博市安全监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销售的,要没收非法产品,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处以罚款。对未经许可而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可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