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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有问题10日内停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3:40 北京晚报

  本报讯(记者贾晓宏)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初稿,在确认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医疗器械存在缺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并发布公告,必要时,采
取相应的紧急控制措施。J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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