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医疗器械10日内须停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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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14:52 新民晚报 | |||||||||
本报讯北京消息: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初稿,在确认医疗器械产品存在缺陷的10个工作日内,应停止销售和使用该产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昨天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初稿),在本月底以前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并将在近期公布实行。根据《办法》,医疗器械
缺陷医疗器械的召回分为三级—— ■一级召回指缺陷医疗器械有可能造成人体健康的严重不良后果或者死亡; ■二级召回指有可能造成暂时的人体健康不良后果,或者发生严重不良后果的可能性较小; ■三级召回是造成人体健康不良后果的可能性不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