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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销售仓储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6日20:45 中国新闻网

  第三章 原油销售、仓储许可审查的程序与期限

  第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上报的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第十五条 商务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原油经营资格申请材料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销售许可,并颁发《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对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给予原油仓储许可,并颁发《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企业凭商务部核发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原油经营企业新建、迁建、扩建仓储设施的,须在办理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验收手续后,报商务部备案。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原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 原油销售、仓储批准证书的颁发与变更

  第十八条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负责印制、颁发。

  第十九条 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向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商务部。

  具备继续从事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商务部换发变更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第二十条 原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不涉及储运设施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四)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有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注销手续,新的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相应资格。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原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原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对具有原油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

  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原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其原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三条 原油销售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 企业上年度原油经营状况;

  (二)原油供油及销售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三)原油销售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原油仓储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企业上年度原油仓储经营状况;

  (二)原油仓储企业及其配套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三)企业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五条原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商务部办理原油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原油经营企业的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18个月的,由商务部撤销其原油经营许可,注销《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原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应当将取得原油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销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八条 《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已变更或注销的《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应当交回商务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存。

  第二十九条 原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一)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超范围经营;

  (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三)销售、仓储非法渠道获得的原油;

  (四)向未经国家批准的炼油企业、销售企业销售原油或为其提供仓储服务;

  (五)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商务部应当撤销原油经营许可:

  (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原油销售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

  (五)原油仓储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

  (六)未参加或未通过年度检查的;

  (七)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八)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九)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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