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超7天应提供备用手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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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0:04 大众网-齐鲁晚报 | |||||||||
本报12月6日讯现在,手机已经成了很多人须臾不可离开的通讯工具,手机坏了送修,没了手机会给生活带来很多不便。按照国家规定,维修超过一定期限,维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可现实中大多数人并不知道这一规定,商家也往往装糊涂。 小韩是省城某高校的大四学生,三个月前为了找工作,他花1000多元购置了一部手机。用了不到两个月,手机在发短信的时候莫名其妙地死机,小韩只好拿到维修点修,维修
小韩说,现在工作难找,用人单位很挑剔,如果用人单位看到他的简历却打不通他的电话,这个机会就绝对没有了。他此前根本没听说过备用机,买手机的时候也没人提醒,商家这样做有故意隐瞒的嫌疑。 记者调查发现,提供备用机是国家明文规定的,2001年出台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记者在街头随机询问了10位有手机的市民,其中8人表示从未听说过备用机。 消费者不了解,商家似乎也在有意装糊涂。在泉城路几家手机卖场里,记者翻看了好几个品牌手机的服务手册,均没有提及“如果维修时间超过七天,提供备用机”。 记者随后又走访了几家手机维修中心。经七路上某品牌手机维修站的工作人员说,如果顾客提出要求,可以提供备用机,但数量不多,不能保证随时有。黑虎泉西路上一家维修站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给某些型号的手机提供备用机,而且都是一些老旧机型,只能打电话和接电话。一些维修站更是直接表示“没有备用机”。 对此,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提供备用机是国家明文规定的,消费者要自觉维护自己的权利,如遇到拒绝提供备用机的情况可拨打12315投诉。 记者 李俊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