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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站间距至少50公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0:16 华夏时报

  交通部规定收费权暂停转让修二级路不得收费

  本报记者孙金凤报道昨天记者从交通部获悉,交通部已经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收费公路主线两收费站之间不得小于50公里。

  《通知》指出,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收费公路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
收费公路建设规模和收费站点总量。各地任何新建的收费公路项目必须在国家和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之内。《通知》中要求,东部地区新增新建的二级公路一律不准收费。中、西部地区新建二级收费公路项目的审批必须从严。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凡在二级公路上进行路面改造和大中修的新建项目,一律不得批准设立为收费公路。对目前正在建设的收费公路项目,要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凡不符合规定的,立即整改。对现有收费站点,通过撤并、调整,重新布局,确保总量不增并逐步减少。高速公路除两端出入口及省际交界处外,一律不得在主线上设站,其他收费公路同一主线两个收费站间距不得少于50公里。

  针对各地收费公路转让中出现的问题,《通知》提出,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暂停收费公路收费权转让。各地要严格界定政府还贷性质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对此前非法设立的经营性收费公路,或没有依法按程序转让的,以及人为改变政府还贷公路性质的,必须清理并限期纠正。

  《通知》还要求,政府还贷公路的通行费收入,必须存入财政专户。除必要的管理、养护费用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有偿集资款,严禁挪作它用,转交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和公款私存以及用于非公路行业的计划外投资。同时,对经营性收费公路,其车辆通行费的收支情况也要实施全过程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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