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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可缴养老保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0:45 新京报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通过,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

  本报讯(记者左林)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据《北京日报》报道,日前,北京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将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时,最低缴费基数提高近千元,调整后的职工基本养老金数额将有大幅提高。

  新规定将最低缴费基数从最低工资标准改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北京市统计局发布的2005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通告,去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734元,则新的最低缴费基数约为1640元,而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640元,最低缴费基数提高了近千元。

  以一名缴费年限为30年的退休职工为例,按照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其基本养老金为492.12元;如果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计算,其基本养老金为656.16元,相差可达164.04元。

  据了解,城镇职工最低缴费工资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基数,将从《规定》施行后逐步调整到位。其中,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的过渡期为5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过渡期为3年。

  ■缴纳办法

  按照《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在被保险人退休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后,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城镇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8%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其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基数。

  ■计发办法

  《规定》施行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基础养老金月标准调整为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调整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2005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照原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执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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