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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31日,不算利息该不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0:50 人民网-人民日报

  本报北京12月6日讯 记者刘晓鹏报道:“每月31日原来是不计算利息的,而且这个办法已经从1965年以来延续至今。”这些天,一场发生在储户和银行之间的诉讼引起社会关注,引出如何维护储户权益等话题。今天,这起诉讼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首次正式开庭审理。

  2005年8月26日,原告段怀同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下属的甘露园储蓄所开立了个人通知存款账户,并在该账户存款。通知存款业务是一种存款人存入款项
不约定存期,支取时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日期及金额的定期存款服务项目,这种存款的最低存款金额是5万元,年利率目前是1.62%。

  开立账户后,段怀同多次进行存取款业务,可到今年8月份之后,他觉得自己存款的利息有问题。原来,问题出在他跨越当月31日的五笔存取款业务上,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就是今年7月29日存、8月5日取的96万元,这期间有一天没有计算利息,共计34.56元。类似的问题也存在于其他四笔业务上,共计105.86元。当他向银行询问缘由时,他才知道原来银行计算日利率是以年利率除以360天计算的,而不是实际天数365天,同时,在计算存款日期时是以每月30天计算,每月31日并入30日计息,也就是这天不计算。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段怀同得到的利息才会比自己预期的少。

  段怀同随后便与银行方面交涉,但银行方面则回应,早在1965年,人民银行就明确规定了这种计息方法。10月17日,段怀同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起诉了储蓄所所在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要求支付存款利息105.86元。

  被告认为,这个计息规则有依据,“30日与31日视同一天计息”的计算规则不违反银行和储户“按实际存期计息”的条款,“实际计息期”不等同于实际天数。而且这个规则沿用多年,已经成为“交易惯例”,银行网站和营业点张贴的公告都有相关内容,尽到了告知义务。

  碰撞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部处长 崔宇清:

  从年利率换算日利率的时候是年利率除以360而不是除以365,这样换算出的日利率其实更多一些,对储户有利,而计息的时候按照360天计算,这样会少计一些,但总体是平衡的。这种计算方式实际上也是考虑到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对绝大多数储户来说也是平衡的。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李显东:

  这个诉讼虽然只涉及100多元钱,但却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象征型诉讼。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规定对绝大多数人来讲可能都公平,比如银行的这个计息方式,按照一年一月来计算,大家在利益上是平衡的。可如果一个人只存了两天,其中有一天正巧是31日,他就要损失一半的利息。从多数角度看没有损害他的利益,但是可能特定到某一个特定情况下他的利益就受到了损害,怎样保护少数人、个别情况的权益,这也是本案的意义所在。法律在提供某种服务时要考虑某些特殊利益人的利益。

  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法律事务处处长 王玉玲:

  原来的规定一直沿用几十年,主要是考虑计算方便,到了上个世纪90年代以后,有些银行在计息规则方面还沿用360天计算。2005年人民银行又有文件规定,把计结息规则选择权交给各家银行,人民银行只规定同档次期限借款利率的上限,只要遵守这个上限各家银行可以自主选择,实际上一些新建的银行也有按365天计算的。

  北京大学教授 佟 强:

  按照合同法,银行和储户的有关存款的这种协议应该是属于格式合同,合同里如果没有规定利息的具体计算方式,那么银行应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选择按哪种方式计算。即便在这样的情况下,需要强调的是银行还是有义务充分地提醒和告知储户,要给储户选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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