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志不全 血的教训重演 颍上公路分局被告上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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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0:53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 |||||||||
晨报讯道路施工屡屡忘记设置充分的安全警示标志,施工路面也屡屡出恶性车祸。记者昨日从颍上县法院获悉,在省道102线江店镇姜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崔磊家属一纸诉状将阜阳市公路管理局颍上分局告上法庭,索赔近29万元的死亡赔偿。 今年9月4日凌晨零时许,崔磊驾车沿102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S102线70KM处,突然发现前方道路施工,崔磊被迫驶入逆向车道,就在此时,一辆货车迎面驶来,两车重
崔磊家人认为,作为道路施工单位的阜阳公路局颍上分局,在施工路段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对死者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记者从颍上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了解到,事故发生后,他们迅速赶到现场,可以肯定的是,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据事故中队黄涛队长介绍,事发后,他们曾向颍上县公路分局进行问询,对方的答复是“曾经设置安全标志,但屡屡被偷”。黄涛认为,这样的理由不充分,作为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安全警示标志的充分和完整性。记者采访中还获悉,按照规定,公路管理部门进行路面维修与维护,必须要到当地交警部门备案并获批准后才能施工,而发生事故路段的维修,颍上县交警部门并没有得到施工方的备案,更没有批准。 崔磊的悲剧并非个例。2005年9月,颍上县境内一施工路段发生死亡3人的特大交通事故,在事后的责任认定中,阜阳市公路局颍上分局被认定在施工路段设置的安全标志不全,并承担赔偿责任,该局领导还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理。然而,血的教训在一年后令人遗憾地再次发生了。 (本报记者万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