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不惧罚款 地方须出台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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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7日00:59 沈阳网-沈阳今报 | |||||||||
震慑:3万零售商“不惧”罚款简直是九牛一毛 实际上,即使零售商不修改合同条款,供应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绝大部分人也是敢怒不敢言,加上《办法》中规定的处罚过轻,并不能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 而且也有供应商认为,《办法》实施由哪些部门来管理也不太明确。河北某商贸公司
根据《办法》规定,如果商场超市违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对此,沈阳市商业局相关人士解释道:“《办法》中已经说得很明确,三万元只适用于没有现成法律法规来规范的,一旦商家涉及到其他法律法规,其受到的罚款额可能数倍于三万元。而且一旦发现零售商涉嫌骗取供应商货款的,公安机关将开展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告白:供货商提价损害“伤”了消费者利益 名目繁多的节庆费、店庆费、装修费是沈阳各大商场、超市“敛财”常使用的手段,而《办法》规定如果未提供促销服务,不得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费用。 即使是收取费用也需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明确服务项目、内容、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一旦商场超市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供应商有权要求返还部分费用。 业内人士说,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即使是商场超市不提供任何服务,出于惧怕心理,弱势的供应商也不敢去讨要一分钱费用。 最终导致的后果就是“羊毛出在羊身上”,商场、超市收取的各种费用,最终还是要转嫁到普通消费者身上。 供应商周宇告诉记者,“许多消费者都反映超市的东西贵,其原因就是费用太多,供应商不能自己承担,只好转嫁给消费者,而提价后商品销售情况当然不如以前,造成了恶性循环。零售商想方设法地压榨我们供应商,最终利益受到损害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们。” 出路:地区细则将要出台 根据商务部的规定,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目前沈阳市商业局已经根据本地区商业的实际特点,制定了具体的细则,已上报到沈阳市政府,不久将会正式对外公布。 据沈阳市商业局消费品流通处田甲男介绍,“根据国家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我们针对本地区商业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零售商触及到任何一项条款,都会有相关的政府部门对其进行监管,未来沈阳地区的商业环境将会更加公平。” 编辑发言 进店费转嫁 谁吃亏了? 进店费换了马甲之后,又回来了。本以为“解放”了的供货商,此时又遇到了“胡汉三”。名称变了,费用却照收,有的供货商遭遇的甚至是变本加厉。 进店费用节节高,供货商如同热锅上的蚂蚁,不把这笔费用成本加到商品上还有别的活路吗?之后,经历怪圈,供货商商品涨价——超市销售受损——消费者买高价货——超市再提高进店费…… 最后,就如同药品加价一样,几毛钱的药品经过层层加价后,最终让消费者喘不过气来。可是,这种恶性循环不光消费者吃亏,整个市场的竞争秩序也被搞垮,市场垄断、不正当竞争长远来看断送的是超市自己的后路。(晓东) | |||||||||